53灭族上(3/3)
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又如秦末,“今年祖龙死”之语。
西汉武帝给州部刺史颁布了六条监察条例,叫“六条诏书”,其中第三条,“是考察郡国长官在刑狱方面的处置是否得当,以及观察山崩石裂,妖祥讹言之类的灾异现象。也就是说,地方上的妖言是刺史必须留意收集和追查的重要信息”。
西汉的淮南王刘安因“荧惑百姓,妄作妖言”,不但本人自杀,王后、太子、涉案宾客“皆族”,且受到牵连的“列侯二千石豪杰数千人,皆以罪轻重受诛”。
到了东汉,此类的案件更多,“一人犯罪,禁至三属”。永寿元年255年,“刘陶上疏桓帝痛陈时弊,有高门获东观之辜,丰室罗妖叛之罪之语,可知以妖言获罪、以妖恶连坐,已成当时严重的社会问题,即使是豪门巨室,也难逃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