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充分证明(2/2)
要多说话,只要跟着第二被告亦步亦趋就可以了,对他来说,这个案子只是一个小案子,也不需出太大的气力。
孟浪继续举证。
第二组证据是上档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它的出资情况,股东情况。上档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
这是客观书证,三被告均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就是上档公司的实缴资本证据了。
上档公司自打成立以后,这一千万元的注册资本,实际注资才几十万元,剩余的注册资本根本没有注入,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需要在欠缴的资本金额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这组证据一提交,石可浪的律师就辩解道“公司成立后,我的当事人投入了上千万元来经营企业,只是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导致这些钱款并没有通过公司的帐户进行周转,并不是抽逃注册资金。”
孟浪马上反驳道“一个公司,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制度,怎么能证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呢?把个人的钱与公司的钱混同,这是标准的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在这个时候,我们就要揭开公司的面纱,让真正的债务人露出面目,而这个债务人就是公司的股东!”
这话把石可浪的律师说的哑口无言,实在想不出反驳孟浪的理由。
“第二被告并没有与第二被告的财产混同,只是在公司运营时,用了第二被告的帐户而已。”片刻,石可浪的律师终于想出了一个站不住脚的理由。
“这正说明是混同,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第二被告还有什么可辩解的?”孟浪立刻回击道。
石可浪的律师听了,暂时无法再回答了。
接着孟浪又将五百万借款的流向证据提交给了法庭,证明石可浪借款后,钱款并没有进入公司帐户,而是用他的私人帐户将钱款转走了。
这些证据充分证明,这五百万的借款属于石可浪的私人借款,而不是公司的借款,即使是公司借款,因为石可浪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待遇,也可以直接向公司的股东索赔。
同时由于石可浪未实缴注册资本,其也应当在未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感谢坑s尼再次打赏500币,感谢老铁们支持!求票票,求打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