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五(2/2)
居民,也没有出资,所以当然是没有她的份额的。再者,新建房屋的审批的手续也是张旭申请的,因此实际建房人应该是张旭和纪文丽。
其次虽然张玲玲提交了《建房协议书》,书面上显示是她和承包人签订了建房协议,还显示由她支付了承包费,但是她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她无权在本村建房,若新建房屋归其所有,这样严重侵害了村集体经济和体村民的利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表明使用人为张旭,因此上述建房协议,张玲玲不是合格的主体,而张旭和纪文丽才是建房的主体,涉诉五间南正房,属于纪文丽和张旭所有。
再次,在张旭和纪文丽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债务,纪文丽和张旭协商一致张旭建房借他姐姐张晴的七万五千元钱由张旭负责偿还(实际上张旭不是从他奶奶那里借钱,而是他为了躲避前妻追债,将收入存到他姐姐的手里,在建房时,他姐姐又给拿了出来),纪文丽从刘小波处借的两万块钱由纪文丽偿还。”顾律师一口气说出了所有的理由。让我不得不佩服。
“那赵燕的证词你认可吗?”
“她的证词我认可,但是她所要证明的目的我不认可。赵燕说在她和张旭离婚的时候宅基地分了一半给她,这是不合法的。张旭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分割宅基地的权力,所以他们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还有张旭和张玲玲父女两人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他们任何人都无权把宅基地让给不是本村村民的张玲玲来建房。”
等到张旭的律师和顾律师都说完了以后,法官说话了。她对张旭的律师说“张玲玲和纪文丽各了一张建房申请书,为了辨别真假,应原告申请,我去镇政府”建设科去调取了建房申请——我们有义务去调取证据。当时建设科的工作人员证明,申请确实是张旭自己写的。当时纪文丽调走了复印件以后,没有几天,张旭就把原件取走了。工作人员称因为房子已经建完了,又是本人来调取申请的原件,所以她就给张旭拿走了——”
说到这里的时候,顾律师不失时机的补了一句“张旭这是在销毁证据。”
这时候法官继续说“所以我们没有能调取到张旭建房申请的原件。还有就是纪文丽要求我们调取的建房补助。工作人员称因为张旭所盖的房子不属于危房改造,所以没有补助。”说完了这些以后,法官就又问张旭的律师“我们说的这些你认可吗?”
“既然是法官调取的,我当然认可。”张旭的律师说。
“你们还有什么话要补充的吗?”法官问我们。
这时候张玲玲的妈妈赵燕说“我就希望法律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官又问我“你有什么说的吗?”
“我也希望法院可以秉公而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