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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章 军功条例和户籍改革(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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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阶层以及部分平民(庄屋名主等),其他人员“不得在公共场合”使用姓氏。

而所谓的公共场合,是指一切与朝廷事务有关的场合,比如“检地帐”和“年贡割付状”等官方文书中,往往是以“地名+名字”的形式记录平民的姓名。比如赵新在仙台的亲密战友,北海商号的股东之一,胜山传三,就是他家的商号名+名字。

但是在寺庙的“过去帐”、“寄进帐”、以及平民的墓碑上,则可以使用自己的姓氏。比如胜山号老板原本姓小岛,那他的墓碑上就可以刻上“小岛传三”的字样。

赵新所在的乾隆时期还没有出台“苗字带刀”令,所以在江户和京都的很多平民都在堂而皇之的使用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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