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4 我要的不是尽力而为,是保证做到!(3/4)
月都只能拿一次工资,不能重复拿。
换句话说,别看曹志强掌握好多单位,什么出版社,音像公司,电影厂的,但他每月只能拿一个23级干部的工资,这个工资是由机械厂发,其他单位,比如出版社之类的,就不能再发工资了。
好在呢,曹志强并不是吃只工资的,他还可以吃股东分红、稿酬分成、唱片分成,以及单位奖金。
什么分红分成就不说了,这个单位奖金,他是可以在手下各个单位重复拿的,因为奖金跟工资不一样,不是严格按照你的级别来。
也就是说,如果曹志强他乐意,他每个月可以分别在红光出版社拿一次奖金,华夏音像公司拿一次奖金,红光百货公司拿一次奖金,红光电影厂再拿一次奖金。
奖金这玩意儿,真的就是单位领导说了算,跟职级是没有直接关系的,主要看的是职务高低,以及单位效益好坏。
所以在工资改革之前,奖金这个玩意儿,就是最好的有益补充。
当然了,曹志强还不至于吃相那么难看,没必要从自己掌握的单位里都拿一份工资。
反正羊毛出在羊身上,不拿奖金,一点不耽误曹志强赚钱。
因为曹志强完掌握的单位,目前要么跟曹志强个人是合资形式,要么就是曹志强个人承包经营的形式,理论上讲,那些单位的钱,都是他的。
首先是承包经营模式。
这目前是指红光出版社以及红光电影制片厂这两个单位。
承包经营,是只要曹志强上缴一部分钱给上家,也就是机械厂,然后具体的经营跟管理,就跟机械厂没关系了,赚多赚少都是曹志强自己的,是法律允许的那种。
毕竟公司法现在可还没出台,所以那个承包经营,理论上跟你租赁经营没啥区别,租赁期间赚多赚少都是你的,也基本不分什么公私账务,都是属于承包人的。
其次是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模式。
这目前是指红光百货公司跟华夏音像公司这两家单位。
这两个公司,曹志强本人都有百分之四十九的股份,是最大的个人股东,另外的股东就是红光机械厂。
现在没有公司法,但合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是有的,比如公私合营。
像这种公私合营性质的企业,如果国企单位占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那这就是国企,要按照国企性质来。
但按照公私合营的规矩,私人股东是要每年固定拿分红的,这个分红是按照企业利润来算,利润越高,分红越多。
或需要问,曹志强干嘛这么费劲,要搞合营公司?都承包经营不好么?
这当然不行,原因就是性质不一样。
曹志强承包经营的单位,都是有审批特别严格,且有额外管理单位的。
比如红光出版社,要受出版局的监管,而红光电影厂,要受电影局的管理。
等于说,红光出版社跟红光电影厂,是跨单位模式,经办单位是国企,管理单位是政府。
这种性质的单位,目前都是不能搞股份制,搞什么公私合营的,所以只能是承包经营。
相反,红光百货公司跟红光音像公司,这两个单位就不一样了。
先说红光百货公司,这个公司是红光机械厂的下属子公司,等于经办单位是红光机械厂,管理单位也是红光机械厂。
红光音像公司稍微特别一点,同样是红光机械厂的下属子公司,然后经办单位是红光机械厂,管理单位却是红光出版社!
没错,目前像出唱片的音像公司这种单位,其性质比较特殊,定位比较模糊,其实只需要受出版社管理监督就行,不用非得什么出版局之类的管。
所以,不需要政府直接监管的,就可以直接搞股份制,或者叫合营制,而需要政府直接监管的,就搞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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