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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零章 《建业和约》(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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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就贸易通商一切事务,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缔约方协商议定并提前公布,勿需额外征收;

七、双方对各自领地内的对方属民均有保证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的义务,若触犯对方法律,必须在对方代表处官员见证下,以公正法律进行审判。

八、缔约双方均有权利在对方领地和所属势力范围内建立商号、货栈,以及其他各类商用设施,双方不得刻意阻拦,并有义务确保对方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九、缔约方与第三方处于交战状态时,另一缔约方必须严守中立。同时,缔约方不得针对彼此再行与第三方定立联盟性质的协议。

十、此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双方无有异议,自动续期十年。

《建业和约》签订后,德林总督携众返回巴达维亚,先将该和约提交印度事务委员会审议,同时,写了一封长信,附《和约》副本一并由返回欧洲的贸易船队带回荷兰本土,交付公司董事会(十七人委员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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