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章 “训夫”酿血案!1999年洛阳滹沱村“8·2”雇凶杀人案(4/4)
是李红梅请我帮他出气,不是故意杀人;再说被害人的死亡不是我一个人造成的,并且我以前没有前科,系偶犯,主观性小。”
李六动说:“我只打了被害人的下身,上身是史红强打的,并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宽大处理。”
潘彩霞说:“我不知道能捅出这么大的乱子,不是故意杀人,请法庭予以从宽处理。”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李红梅事先预谋并积极准备作案工具,提供出入路线及其丈夫所睡的位置,事后并付酬金,其犯罪动机清楚,对被害人的死持放任态度,离开李红梅的行为,犯罪结果便不会出现。被告人史红强、李六动仅为2000.元钱便置国法、他人生命于不顾,持械行凶,不计后果,直接致被害人死亡。潘彩霞贪图钱财,积极参与犯罪活动,故作出上述判决。
最终,李红梅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史红强和李六动分别判处死缓;潘彩霞判处有期徒刑。
2000年某日,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李红梅执行注射死亡,注射后与她谈话中死亡。她是洛阳市执行安乐死注射死亡的第一人。
如果李红梅能够安分守己,也不至于与丈夫反目成仇。反过来说,如果在家庭、社会中遭到歧视和暴力,既有各级政府和妇联组织为她出气撑腰,还有法律武器能保护自己,何必雇佣他人“教训”自己的丈夫?在找人出气的同时,为何没有想到孩子和双方家庭?李红梅的做法实在令人不齿,出现家破人亡殃及孩子的悲惨结局既是昝由自取,也是她本人最大的悲哀。
中国近代轰动案件三月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