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章 糊涂女人,见虎蹭痒!2000年洛阳马路街“4·11”凶杀案(2/4)
撬压痕迹推测,死者可能是在孩子上学后,乘李香单人在家,而来敲门入室。凶手应熟悉其家生活习性和规律,因李香进城时间不长,结识人不多。陌生人不会让其进门,若硬闯进来,女方有喊叫情况,故应排除陌生人做案的可能,目前城市普遍存在的收破烂、送广告、修电话、下水道等修理人员作案的可能性虽有但不大。
2、死者进城时间不长,与邻里交往不多,且没有风闻与他人有任何矛盾,所以邻里作案可能也应排除。
3、现场清理,发现有二张存单不见了,这二张存单,一存洛阳,二存西窑老家信用社,凶手知道存单取不出钱。但又拿走存单这里定有隐情。加上死者坤包里有死者身上钥匙,可打开抽屉,若属盗窃杀人奸尸而无明显翻动痕迹,夹层700元都没有拿走,推断凶手应与其认识,因发生什么歹意,而杀人后侵犯尸体。
4、从现场看,所有抽屉被拉开,像是一个杀人抢劫案,因死者耳朵擦伤,好像属于抢劫,因死者带有耳环,价值500元,但凶手没有拿走700元现款,而拿走耳环,显然是顺手牵羊,有意迷惑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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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各种情况,初步定性为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仅供参考。
死者致命伤呈圆形,判断犯罪分子应为锤子作案,而罪犯若带锤子进入李香家作案显然不可能,而现场没有发现这把锤子,应推断罪犯已带走,遗留在现场的钢钎通过访问原在凉台上放着,一般从钢钎、锤子使用习惯上联系来看,此凶手应是民工或工人,是个劳动者,要么去她家干活,要么是路过去其家借或取钢钎、或钳子缧丝刀之类的工具,应说明是熟人所为。
死者身上没有任何钢钎痕迹,显然不是取钢钎为由入室作案,那么唯一认为是路过。因为按照一般规律,现场遗物应要说出个所以然,发案时间在11号上午,所以对头一天下午到11号上午所有进出该门洞人员进行一一排查访问。围绕熟人兵分五路,按八号楼四个门洞,一洞三家,共五层60户认真访问。决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地点和人员事件。
第一路从8号楼的信息很快反馈上来,有几个情况引起了专案人员的注意:
四门三楼的张红反映一个情况:张红系死者其妹)她说:平时我姐叫我在窗口一喊就听见,早上好像听见我姐叫我一声,我出来时看看不见动静,我没有在意。上午9点多钟,我下楼来见二个30多岁的人推一辆二八型自行车走了出去;10点钟我回来见一个人穿白夹克,中等个子的中年人从楼上下来……
专案组费尽周折找到了白夹克,原来此人在天源房屋开发公司上班,目前在老城此楼下开一液化气店,曾与该楼联系较多。死者数日前曾去该店换过罐液化气。此人血型为非分泌型血型(凶手血型。平时表现有过接触,但与外界没有什么冲突,上楼应属偶然现象,凭经验不象,故排除。
又对推自行车人,进行秘密侦察后,认定也属偶然来此楼找人走动,经查无据,排除。
第二、三路围绕死者家属工作和外围进行专项调查的专案干警:得知爱人在包工队,大哥干包工队头,二哥干包工队头,二个哥哥曾因用工包工等问题与他人有矛盾,为此专案组共查了14个民工队和外围所有人但毫无结果。
第四路在死者原籍农村展开了广泛调查:对劳教和劳教释放人员、及平时在村里表现不好、贪色偷盗、脾气暴燥、与其家人有矛盾的人,重点展开调查。共在村中排查3000多人,证明其死者弟兄无作风问题,有疑问嫌疑的20余人,经调查,具不符合以上条件而排除。
第五路,法医为寻找足迹伤情,前往客厅检验论证,往返数次,通过足迹检验出了几个犯罪嫌疑人,但都因证据不全而否定。
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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