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放飞鸽”死亡之谜,1993年洞口县“3·5”簸箕坳女尸案(2/7)
心中害怕……”回答仍然干脆、明确,无懈可击。
第二天,讯问仍在继续,但没获得实质性进展。
第三天上午,当准备再度对杨讯问时,县局刑侦队来人了。
“老贺,没有必要再问了,现经尸检鉴定,欧阳元秀系自杀,不是他杀”来人下车伊始便开了腔。
“喔?”贺所长感到十分突兀,不由补上一句,“种种迹象表明,杨正康有重大作案嫌疑。”
“要相信科学,尸检已明确表明系自杀,这就说明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了。”
“好吧。”贺所长心想既然主管刑案侦查的部门作了结论,那就照办吧。
来人走后,贺所长似乎还有些不甘心,喊来两名警察交代说:“杨虽与杀人案无关,但其有‘放飞鸽’的犯罪行为,应交管竹乡所属的竹市派出所查处。”两名警察领命后,当即把杨押送到了竹市派出所。
于是,一起命案的调查工作就此偃旗息鼓了。
转眼已是叶茂蝉鸣的夏季。欧阳元秀的坟上野草青青。其死亡一案已被人们渐渐淡忘。杨正康也早已回到家中,再度操起了“放飞鸽”的“生意”。一切似乎平复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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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6月18日,一封群众来信却在洞口县人大常委会分管政法的副主任伍玉龙心中激起了难以平静的浪波。
信是县人大代表、横溪乡人大主席团主席尹华柏同该乡其他几位县人大代表联名写来的。他们在信中根据群众的反映和初步调查得来的情况,对县公安局所作欧阳元秀系生前上吊自杀的结论提出了质疑。质疑的要点除了前面所述外,主要有:
一、该案有情杀因素。欧阳元秀于1981年 4月同潘希平结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三个小孩。1991年4月欧与杨正康相识后,随即勾搭成奸。为达到成为正式夫妻的目的,杨遂于1991年6月与原妻离婚。欧与杨姘居数月后,也于当年底向山门镇法庭起诉要求离婚。但经法官的规劝教育,加之娘家父母的极力反对,欧有所醒悟,表示愿意撤回起诉,与丈夫和好。杨因此“赔了夫人又折兵”,多次在人前流露对欧的忌恨之情,有报复杀人的动机。
二、欧生前与杨藕断丝连,关系仍旧暧昧。有人曾于案发前两天发现杨与欧在竹市镇上出现,并吃了米粉。
三、案发前一天,杨到了欧娘家,言谈举止十分反常,一是向死者父亲索要他与死者生前合影的照片;二是不时说他这一辈子再也见不到死者了,死者到很远的地方去了,并要死者的父亲,第二天到洞口县城修路工地将女儿的铺盖挑回来,等等。
四、死者生前无任何自杀的反常现象,并且多次表示要同丈夫带着儿女好好过日子。
看完上述材料,曾经干过刑警的伍玉龙觉得此案确有蹊跷。为慎重起见,他特地从县公安局调来该案的尸检鉴定材料,继续审阅。
县公安局尸检鉴定书中明白无误地写着:
1、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颈前有一3.5厘米-14厘米的马蹄形索沟。索沟左侧伴有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指甲呈紫色,双眼睑球结膜及齿龈有针状出血点。据此推断,死者系生前颈部机械性窒息死亡。
2、尸检没发现死者身上有任何外伤。颈部索沟呈马蹄形且皮下及肌肉出血明显,索沟面宽3.5厘米,其缢索应系面宽单环缢索,比如衣服可以形成。注:因据人证实,当时死者是被自身所穿尼龙四方花格上衣吊挂在树上的。)
3、死者胃内有半糊状米粉500毫升,胃内溶物未完全排空,系饭后四小时内死亡。尸僵广泛存在于四肢及颈部,关节僵硬不能转动,据此推断,死者应系24小时内死亡。
结论:死者系生前自吊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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