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章 “放飞鸽”死亡之谜,1993年洞口县“3·5”簸箕坳女尸案(3/7)
看来,公安法医的结论也有一定的根据。
案上的烟蒂已堆成了一座小山,伍玉龙仍沉浸在深深地思索中。末了,他突然想起一个人来——县检察院技术室主任、法医师张先绍。
张先绍看完鉴定,又仔细端详了一会照片,然后对伍玉龙说:“这个鉴定有问题,我认为他杀的可能性大。”
“你有把握吗?”伍玉龙反问一句。
“基本上有把握。”张先绍点燃香烟,深深吸了一口,接着说道:“一、尸检局部照片表明,死者颈部索沟位于喉节下方第一、第二气管软骨处,并呈水平横行止于胸锁乳突肌两侧前缘。而自缢上吊,特别是马蹄形典型缢位,其索沟一般位于喉节上方。二、死者颈部索沟呈水平状,且两端边缘伤痕整齐,无逐渐消失迹象,符合钝性物压迫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之特征,与自缢死亡尸体损伤特征明显不符。三、死者颈部索沟宽3.5厘米,且边缘整齐,伴有严重的表皮脱剥及皮下出血,不符合软性缢索如衣服等压迫颈部窒息死亡的尸体损伤特征。因此,我的结论是,死者系钝性物压迫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故不能排除他杀的可能。”
听着张先绍侃侃而谈的一番宏论,伍玉龙眼前一亮,心中似有豁然开朗之感。如果说原来对杨正康的怀疑仅仅是种职业直觉的话,那么现在他更确信了自己的推测。
第二天,县人大主任会议根据伍玉龙的汇报,决定将此案交由县公安局重新办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案件的定性作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光阴荏苒,时光流逝如水,转眼到了又一年春天。
3月26日,县公安局在没有提出新的有说服力的理由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欧阳元秀系自杀无疑。
4月13日,邵阳市人大获悉案情后,经过分析研究,决定将此案交由市公安局办理,今天,市局主检法医亲自出马,冒雨到现场开棺验尸。数天后,由这位资深法医签名的尸检鉴定书作出,认定死者系生前自缢死亡。
既然市、县公安机关都已作结论系自杀,看来该案应该就此收兵了。
又是一个阴雨绵绵的天气,伍玉龙带领人大常委会有关同志会同张先绍也走进了簸箕坳。当然,他们不是来开棺验尸的。事实上,埋入地下一年有余的腐败尸体也没有窒息死亡的检验价值了。他们是到死者上吊的现场来进行一项实验的。
市公安局的鉴定书下来后,伍玉龙和张先绍对此案的疑点并没有消失。张先绍指出,如果死者颈部索沟在右耳后呈不交叉“八”字形消失,这恰恰是县公安局鉴定结论中认定的典型马蹄形缢位形态,索沟兜住弧决不会在颈部左侧。反之,如果兜住弧果真在颈部左侧,那么右侧索沟也决不会绕过右耳后向上提,呈“八”字形消失。右侧索沟应以右下颌角为定点,通过右耳前往上提。张先绍一番分析,使伍玉龙等人大受启发。为了更加准确起见,他们决定到簸箕坳现场进行实验。
到达现场后,张先绍等人按照证人所述的位置,把缢索吊在当时发现尸体的树上,然后由张先绍和伍玉龙分别把头套进去反复进行各种位置的自缢实验。结果完全证明了张先绍分析的准确性。伍玉龙等人回来后,再度把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各位主任作了汇报,大家一致认为,对于这样一起人命关天的大案,只要有疑点尚存,就应查个水落石出。
最后决定由伍玉龙等人赴省公安厅刑事科学研究所,请专家们复核鉴定。
6月17日,由省公安厅主任法医师黄本欢亲自主持,在省、地、市三级公安法医及伍玉龙参加下,对案件进行了“会诊”。
法医们各自谈了自己的看法。轮到黄本欢作最后发言的时刻了。
“市、县公安机关的尸检结论有一定的道理……”黄本欢喝了口茶,清了清嗓子
本章未完,下一页继续